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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关于为困难老归侨发放生活补助费的通知
豫财办行〔2005〕9号
各省辖市、有关市财政局、外侨办: 建国以来,陆续有归国华侨来我省定居,他们为我省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和改革开放做出了贡献。目前,我省有归侨约1500人,其中部分老归侨收入偏低,生活困难,成为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做好对他们的照顾工作,有利于进一步落实党的侨务方针政策,体现“适当照顾”的原则,对于争取侨心,凝聚侨力,树立良好的海外形象,促进我省的改革开放,推动现代化建设事业,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适当解决我省部分老归侨的生活困难问题,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2004年12月7日会议精神,现就我省困难老归侨发放生活补助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生活困难的老归侨给予适当生活补助,即55周岁以上(含55周岁)或1969年12月31日前回国定居的老归侨及其配偶,人均月收入不足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三倍的,由当地财政补足。 二、补助对象的身份由各省辖市政府外事侨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河南省归侨侨眷身份确认办法》确认。 三、补助费由同级财政负担,各地财政和外事侨务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补助费管理和发放办法,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四、补助费实行动态管理。随着各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变化和补助对象人数的变化,补助标准和经费支出要适时调整,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安排。 五、本通知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